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執,48341,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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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3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南市安平區,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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