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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李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戶籍地均設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八樓,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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