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執,50143,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14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