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執,5360,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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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債  務  人  王俊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區○○○00號,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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