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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呂建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伊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伊瑞、債務人楊茗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合和段946、947地號土地及其上94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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