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君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君彥、債務人楊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為121年10月13日,附件本票亦未載到期日,請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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