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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文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詹文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借款契約所示,本件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4日起至116年1月23日止,到期如數清償本金及利息,若怠於支付利息兩次以上得隨時終止借款契約,並應借用金錢全部及積欠利息一併償還,請具狀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未依約支付利息,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阿蓮區石案潭段1372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巿阿蓮區中正路1000巷375弄35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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