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拍,22,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霍錦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霍錦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富貴段677地號土地其上84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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