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陳億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金額為1,200,000元,依法應繳納2,000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納1,000元)。
二、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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