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鉅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毅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毅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一紙(票面金額:新臺幣120,000元)。
三、請確認本件請求按週年利率15.75%之依據,若無,請變更為法定利率6%。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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