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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黃志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銘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銘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票據號碼WG0000000號、WG0000000號、WG0000000號本票3紙,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上開本票3紙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之「年、月、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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