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7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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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余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易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易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一紙(票號: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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