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70,2024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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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余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易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說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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