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740,202408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陳雅慧 
相  對  人  鄭詠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6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