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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邱上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468666號之本票3紙均未載到期日,請具狀說明上開本票3紙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分別為何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蔡政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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