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796,2024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

三、相對人陳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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