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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按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票號W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及票號W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本票二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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