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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吳俊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各」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台端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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