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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乙○之戶籍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三、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說明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並應等於或晚於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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