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880,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王嘉鈴 
相  對  人  蘇嘉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編號
發票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提示日
(民  國)
利息起算日
(民  國)
票據號碼
001
111年2月28日
70,000元
未載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107257
002
111年2月28日
70,000元
未載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107258
003
111年2月28日
70,000元
未載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107259
004
110年9月21日
70,000元
110年9月21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0000000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