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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宋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志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按年利率「15%」計算之依據為何?若無,請變更為法定利率「6%」。
二、相對人黃志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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