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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王德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孔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為何人?(台端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相對人欄為空白,請載明相對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
二、利息起算日係為「民國112年10月25日」或「112年7月25日」?(台端請求事項記載自112年10月25日起算利息,惟附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7月25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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