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禾實業有限公司、林培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面額新臺幣參佰萬元)
二、相對人騰禾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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