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林恆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英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並載明聲明事項:發票日期、金額及利息起 算具體「年、月、日」。
及事實理由及何時提示。
說明: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黃英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