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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85號
反訴原告即賴源首
被告
賴惠珍
賴惠暖
賴惠敏
共同
訴訟代理人呂姿慧律師
反訴被告即有家房屋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張國清
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95,000元,其中1,000,000元反訴被告應同意自履約保證信託專戶撥付,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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