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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87號
反訴原告即陳金鳳
被告莊陳金葉住○○市○○區○○○街00巷00號陳水美住○○市○○區○○街00號
陳錦雲
共同林嘉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林秀錦
原告黃清輝
黃冠偉
黃仙在
法定代理人黃一茂
共同吳玉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陳文生
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5,1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87+897+335)㎡×公告土地現值21,100元/㎡×反訴原告4人權利範圍4/24=8,15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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