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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雅淳
相 對 人 温琮凱
張李春蘭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肇榮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肇富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肇華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鳳金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應繳納債務頗多,收入所剩無幾,爰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故訴訟救助以訴訟繫屬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提本案訴訟部分,因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惟其逾期未補繳,本院於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74號裁定駁回其起訴,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本案訴訟繫屬消滅,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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