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救,29,2024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雅淳 
相  對  人  温琮凱 
            張李春蘭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肇榮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肇富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肇華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張鳳金即張桂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應繳納債務頗多,收入所剩無幾,爰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故訴訟救助以訴訟繫屬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提本案訴訟部分,因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惟其逾期未補繳,本院於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74號裁定駁回其起訴,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本案訴訟繫屬消滅,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