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簡上,105,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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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訴人范秀珠
被上訴人劉春燕
訴訟代理人陳南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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