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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高鈺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凱昕(原名:蘇家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8,038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曾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自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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