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聲,45,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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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人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彭德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迴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彭德亮為聲請人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變更登記為彭德亮,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緯程之代理權業已消滅,依法其程序自應當然停止,惟彭德亮已於113年7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程序,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彭德亮為承受程序人承受本件程序,代表聲請人續行程序。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饒佩妮 
    
    法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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