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請人許水清
相對人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張卓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請求更正相對人名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相對人之正確名稱應為「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誤載為「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第46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業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裁定更正等情,除有本院依職權查印之相對人公開資訊,並有相對人陳報之高雄市政府核准成立函,及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影本可資認定。是本院裁定記載之相對人名稱並無錯誤,聲請人猶以更正前之判決誤載,請求更正為「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第46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蔣禪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