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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陳萫
鄭秀儷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C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兆寅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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