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琳
法定代理人 陳嘉吉
被 告 楊進安
楊文宗
楊素月
楊進旺
楊勝達
楊瓊瑤
莊家怡
莊婉鈴
莊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用高雄市燕巢區安招段189-21、189-22、189-23、189-24、189-25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合計約為430.65平方公尺(以實際測量為準,計算式:88.41+87.25+67.2+79.23+99.64+1.23+0.12+3.95+1.14+2.48=430.65)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7,15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430.65㎡×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4,73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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