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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邱芳怡即承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50,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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