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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簡祐振
被 告 鄭秀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准予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040元(各該計算明細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高雄市 仁武區永和段 土地/建物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1 534-20地號 691.98㎡ 31,000元/㎡ 1/62 2 534-34地號 56㎡ 31,000元/㎡ 1/2 3 776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157.2㎡ 374,100元 1/2 計算式: 【(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乘以建物之權利範圍,即(1/62×691.98㎡×31,000元/㎡)+(1/2×56㎡×31,000元/㎡)+(374,100元×1/2)= 1,401,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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