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2,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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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再審聲請人 王美月
再審相對人 李映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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