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王凱聖
被 告 許哲魁
林珠
陳久吉
陳義治
許李榮桂
許瑞峯
許順發
姚金柳
姚勝宗
姚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分割協議書所示附圖辦理合併分割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3,543元【計算式:(175地號面積2,396.33㎡×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6)+(180地號面積361.9㎡×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78/10000)+(182-24地號面積160.5㎡×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78/10000)+(186地號面積383.97㎡×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6)=6,813,5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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