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29,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梁郁茌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羅水發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