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3,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江金一(原名:江國林)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民事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全卷卷宗核閱無訛,依照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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