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建豪
被 告 李宛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4)、292-23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元(即上開房地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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