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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謝佳妏
被 告 謝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66建號建物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47.08㎡×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9/20000)+(建物課稅現值3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78,6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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