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51,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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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鄭媽羅


被 告 葉宏恩

葉宏信
葉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4,74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208.97㎡×公告土地現值960元/㎡×原告權利範圍5700/10000=3,944,7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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