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李羿鴻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陳瑞陞
游倚烈
蘇廷軒
宋承恩
鄭紀隆
龔志勇
吳雅淳
呂洪宇
吳忻良
顧承祥
林月彤
陳佑麟
陳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陞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6,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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