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7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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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吳若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湘緯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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