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80,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蔡秀華
鄭敏郎
黃鈴琦
黃國修
鄭奇軒
鄭鎧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永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蔡秀華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663,272元,其餘原告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蔡秀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
其餘原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