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32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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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薛健龍
被 告 薛蘭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訴外人蔡儷琪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訴外人黃俊文債權額800,000元、訴外人蕭天相債權額325,000元之債權讓與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5,000元(計算式:1,350,000元+800,000元+325,000元=2,475,000元);
後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25,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5,000元。
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0元(計算式:2,475,000元+325,000元=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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