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49,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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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蔡琮譽



黃瑩豪

林衍吉
被 告 王室博


王余琇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王余琇妹對被告王室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
並確認被告二人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建號1211、2449建物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關係不存在;
被告二人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經核,該擔保物價額為12,013,4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低於擔保債權額2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1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69.44 全部 10,642,880元 (計算式:269.44㎡× 公告土地現值39,500元/㎡=10,642,880元) 2 高雄市○○區○○段○號1211、2449建物 487.87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 1,370,600元 總計:12,013,48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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