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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鄭錦雀
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泳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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