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532,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許桂春



被告黃麗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所占有之土地(占用面積約為31.91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返還與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48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1.91㎡×系爭土地113年01月公告現值10,200元/㎡=325,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併提出被告黃麗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