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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告黃水明
訴訟代理人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告林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00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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